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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日期:2019-10-22 浏览:33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电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在共同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

第二条  社团由校团委在学校党组织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实行成立登记、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团委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成立必须经团委登记注册。学校禁止未经注册的社团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四条  社团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社团的发起人及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新社团发起人应组成“社团申请成立发起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每位发起人必须经过其所在班级、年级的同意。

(二)制定有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的宗旨、任务及活动范围;会员资格的获得与取消;会员权利与义务;社团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会费的缴纳、经费的来源与管理使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三)社团申请成立发起小组必须向团委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由主要发起人签名的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章程;申请表格、成员登记表等;年度工作计划及长期发展规划;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五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郑州电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规范全称。

第六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

(一)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和社会发展,妨害社会安定秩序的。

(二)不符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利于学校的政治稳定与改革发展,妨害学校正常秩序,不利于师生团结,妨碍校园安全管理的。

(三)同乡会一类活动的。

(四)学校已有的同性质的社团。

第七条  社团成立申请报告经校团委批准后,由团委备案存档。团委书面通知发起小组的该社团正式成立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若社团成立申请报告被否决,其组织人应停止一切筹备活动,听取团委意见,做出相应整改,并重新申请。

第八条  社团在征得团委同意后,可拥有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准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九条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网站(主页)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条例,并负责定期对本社团的内容在网站内更新。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条  团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月都要向团委汇报工作。团委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例会。

第十二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十三条  社团必须聘请固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各处室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四条  我校社团内部管理采取会长负责制。每个社团设会长(社长)一名,负责带领社团成员开展工作;设副会长(副社长)1~2名,协助会长做相关工作。上述人员对该社团所有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心社团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愿意为社团、为同学做出贡献。

(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谦虚谨慎,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完善自身素质。

(五)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辅导员、所在年级年级长、社团指导教师的一致同意并报由团委认可、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照顾。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及时向团委以多种形式报告。

第十八条  每新学年之初,社团招新结束后,应在三天内向团委提交招新情况报告书,报告书内须如实反应新成员人数及新成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班级,联系电话等)、会员费、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社团应积极开展内容积极向上、教育“正能量”效果显著的各项活动。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相悖的活动。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社团在举办活动之前,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重大活动除外)向指导教师和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活动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校团委最终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和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以便本社团在以后的开展活动中举办得更加高质和高效。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只能在活动申请报告注明的范围内如实进行,如有任意超出范围并造成不良影响,整个活动将作违规处理,团委有权制止并视情节轻重向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团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量化考核及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团委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举办的活动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二)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三)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四)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五)经费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私自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团委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五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自觉接受团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标准不得高于15元/人。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有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社团经费使用应在以下范围内进行:打印社团材料、购置社团必备用具、购置社团活动用具等。严禁使用经费进行交流聚餐。经费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和团委等相关部门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拥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团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换届及解散

第三十条  社团换届须提前一个月向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团换届办法。

(二)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资料。

(三)社团现况(社团经费状况、社团固定财产清单)。

(四)换届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社团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书面材料向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团委可以责令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经费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社团成员流失率达到60%及以上。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团委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团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