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学生不文明卫生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制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以及在教室、宿舍向外乱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保障广大同学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在校园内所有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随地大小便;
(三)抽烟、酗酒;
(四)随地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
(五)乱倒饭菜,乱扔冰糕、冰淇淋等冷饮废弃物;
(六)从窗口向外吐痰、泼水、扔废弃物。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学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随地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从窗口向外吐痰、泼水、扔废弃物(不含重物),责令清除,每次交纳环境污染清理费10元;
(二)在教室内抽烟每次罚款20元。在校园、公寓及教学楼(除教室外)的其他地方抽烟每次交纳环境污染清理费10元;
(三)喝酒的参与人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召集人每次罚款50元,加重一级处分。对酗酒呕吐污染环境的每人每次交纳环境污染清理费20元;
(四)乱倒饭菜,乱扔冰淇淋等冷饮废物,每次交纳环境污染清理费10-50元;
(五)从教室、宿舍窗口向外扔酒瓶、墨水瓶、棍棒等重物,每次交纳环境污染清理费10-50元。造成人员伤害的,除支付医疗费外,按医疗费的50%-100%且不低于100元向受害人赔偿。造成严重伤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的,除交纳环境污染清理费外,并按《学生平时考绩办法》进行扣减考绩分。
第六条 欢迎广大同学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罚款全部用于奖励,并给予举报人月考核成绩加2-15分。
第七条 对于涉及以上行为的班级或宿舍不配合查处的,加倍交纳环境污染清理费,其费用从班级活动奖中扣除或宿舍人员均摊,对有关的班委、团支部干部或寝室长平时考核成绩酌情扣分。
第八条 交纳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学校财务科统一收据,并按学校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予以管理。
二、公物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校的一切公共财物,每位师生都有责任爱护。对所有损坏公物的行为都有权加以制止,有关当事人必须负责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的,除赔偿外,还要给予校规处分。
一、公物维护要求:
1.保护学校的建筑设施、教育教学设备、文娱体育器材、劳动工具、花草树木、墙壁以及生活用品,发现破坏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
2.教室的黑板、墙壁、日光灯、开关、清扫用具等,要负责到人。
3.学校花木和其他公用设施由分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公物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不慎损坏或丢失,但能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免于纪律处分。
2.故意损坏或丢失,未主动承认而被学校查获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另承担手工费、手续费等,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各班级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公物损坏,由班级负责赔偿。
4.赔偿额度,应按市场价格或按有关部门购买此件公物时的价格计算。
5.各部门、各班级维修损坏的公物,要填写《请求维修通知单》交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情况派工作人员限时维修。
6.学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时,公共物品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违纪学生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对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之一: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三、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
2.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3.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4.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或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5.组织、参与邪教或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或劳动及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有作案行为但未造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有胁迫、威逼、诈骗等情节者开除学籍。
6.在校期间有作案情节并形成事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
⑴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者其他方式攻击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⑵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⑶动手打人致轻微伤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3.殴打他人或互相殴者:
⑴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⑵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观察。
⑶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⑷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⑸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处分。
5.作伪证者:
⑴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⑵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6.提供凶器者:
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⑵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校期间违反第六条两次以上而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因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聚众赌博,给予下列处分:
1.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破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损坏图书、报刊和教学设施、学校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学校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等导致火灾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十、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金、贷学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0.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1.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3.故意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一学期内多次无故旷课,根据旷课时数及认错态度,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10至15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6至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1至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31至49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课时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十二、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
1.考试作弊行为表现形式:
(1)冒名顶替为别人代考或安排别人代自己考试。
(2)考生偷看、换卷、抄袭他人试卷。
(3)考生偷窃备改试卷或涂改分数。
(4)考生协同他人作弊。
(5)考生夹带有关书籍和资料并抄袭。
(6)考生交卷后又进行涂改。
(7)考生组织作弊。
(8)考生使用通讯设备作案。
(9)其他各种现象作弊。
2.处理规定:
凡有违反上述情形其中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违法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参与非法经营、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翻越校园大门、围墙,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在校园内抽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八、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证明,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2.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九、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1.情节特别较轻者。
2.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3.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者。
4.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5.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二十、违纪学生有下列请款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4.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5.在校期间曾接受处分,再次违纪受到处分者。
6.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违纪群体为首者。
9.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10.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罚者。
二十一、留校察看处分者,观察期间仍表现不好或又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不再开具任何证明:
1.造成事实的有物证。
2.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3.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4.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5.司法机关的鉴定书等。
二十三、处分审批权限的报批程序:
1.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班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学生管理科附违纪学生自诉材料及旁证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2.学生管理科核实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对跨班级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管理科组织有关班级联合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班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5.违纪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管理科发印,及时公布,并由各班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嫌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6.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生所在党支部或团支部负责将情况上报学校党委或团委。
二十四、处分的有关材料要完整的归入学生个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3日内,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十五、自动退学的学生要填写退学表,在15日内要办理相关的退学手续,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十六、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二十七、对本办法所述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二十八、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所有学生。
四、学生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要理智,要冷静,要克制
不能冲动、不要蛮干,不得逞能、逞强,不得骂人、打人、侮辱人格。
二、不要扩大矛盾闯红线
绝不允许行凶伤人和打架斗殴,行凶伤人和打架斗殴是违法行为。凡违纪违法者要受国法、校纪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成本高,情节严重者其个人损失难以挽回。不能因为自己的无知而犯罪,辜负父母的希望,葬送个人的前途。
三、依靠老师解决问题
行凶伤人或打架斗殴不可能解决任何矛盾,相反会使事态恶化。解决矛盾纠纷最好的办法:一是双方“和”为贵,相互礼让。二是依靠老师解决矛盾纠纷,理智是基础,学校是靠山。
学校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态度:违纪必究,违法必办,绝不放过,坚决保护我校所有学生不受伤害。
五、学生改错销过实施办法
为了使学生改正过失,慕义向善,忠诚笃厚,信守校规,进德修业,共求进步,特制定此办法,以达到辅导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及接受教育之目的。
一.实施对象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惩处,经教育而反躬自省,确有痛改前非之决心且有实际表现者。
2、凡因盗窃,赌博,行为不端,打人致伤,考试作弊等重大过错而被开除学籍者,不属本办法实施之列。
3、本办法用于后功抵前过,前功不得抵后过。
二、实施步骤。
1、凡符合实施对象者,应向辅导员请求填写《违纪受惩学生改错申请单》。
2、.辅导员对受惩学生个别谈话,学习本办法,并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3、受惩学生在接受考察。改错期间,表现优异,所受奖励之加分(指嘉奖,记功之加分,不含加操行成绩分数)足以抵消所犯过失之处分减分,可持奖励通知单和改错申请单,到学生处核查办理销过手续。
三、改错办法
1、受惩学生自申请改错之日起,辅导员及有关老师要对其进行严格考察,并对表现突出事实及时申报嘉奖。
2、在考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表现突出者,可签呈奖励;
a.主动承担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勤务,表现良好,成绩显著者;b参加校内外各种比赛,成绩优秀者;c.参加重大节庆和慰问活动表现突出者;d.有特殊义勇行为且事实具体者;e.符合《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者。
3、嘉奖一次可以抵消警告;记小功一次或嘉奖三次可以抵消严重警告,以此类推。留校察看的学生积够十五次嘉奖或相应记功即可抵消,但必须在留察期间方可施行。
四、实施要求
1、学生在接受考察期间,不得再有任何违纪现象,否则加倍惩处。
2、学生在接受考察期间,辅导员对该生要关心爱护,加强个别谈话,了解其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鼓励他们积极向上,对进步大,成绩显著者要及时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