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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11-23 浏览:647次

今天,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中小学教师可行使的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不可进行的惩戒措施,拟定了详细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可当场进行教育惩戒的方式包括:


①点名批评;

②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③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④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面壁反省;

⑤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违规携带的物品;

⑥课后留校教导;

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具体内容


《征求意见稿》一共20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该规则。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

  

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禁止情形: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征求意见稿)全文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教育部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四条 (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 (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 (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七条 (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 (严重惩戒)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九条 (强制措施)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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