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确保学校有序管理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员工。
三、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1.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每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3.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有权调整工作日、上班时间或工作日程。
(二)考勤管理
1.到岗时间在8:01-8:10之间记迟到一次,迟到一次罚款 10 元;
到岗时间在8:11-8:20之间记迟到一次,迟到一次罚款20 元;
2. 离岗时间在 17:00-17:29 (冬季16:30-17:00)之间记早退一次,早退一次罚款 50 元。
3. 每月迟到、早退超过3 次后,每次罚金另加 10 元/ 次,罚款交由校办保管,职工支配。
4.未经批准,到岗时间无故晚于 8:30,或下班时间无故早于 17:00(冬季16:30),记旷工半天,给予严重警告。
5.旷工1-2 天, 扣双倍工资,给予通报批评。
6.旷工 3 天(含3天)以上,视为严重违纪,学校给予开除处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单个自然月累计旷工满 2 天者,除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予记过处分一次,取消当年优秀评比资格。一年度内记过两次者,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假期规定
(一)法定假期
1.所有员工每年均可享受法定节假日。
2.员工其他长假若跨越法定假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产假:生育产假一般为 98 天,跨越法定假的,涵盖法定假。
(2)病假:跨越法定假的,法定假不计入病假天数。
(二)年休假
1. 学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年休假制度。
2.所有满试用期的正式员工,且累计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年休假是以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计算周期,按当年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可享受的年假天数,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员工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当月不计入年休假计算周期中。
4.年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 年休假天数
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5 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10 天
已满 20 年的 15 天
5.员工的年休假应在当年申请使用,并须提前填写《休假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科备案。
6.员工在申请年休假之前,如在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如员工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休年假的,视作自动放弃休假。
(三)婚假
1.员工在转正后领取结婚证的,可申请婚假。
2.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婚假限自结婚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使用。
3.根据国家规定,男员工满 22 周岁、女员工满 20 周岁的,可享有 10 天带薪婚假。
4.休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并提前 1 周办理申请手续。
(四)产检假、产假 、哺乳时间、陪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学校正式聘用的已婚员工怀孕后,可凭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产检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
1. 产检假:女员工做产前检查,产检时间每次不超过半天。怀孕 1—6 个月,累计不超过 6 次;7—9 月,每两周 1 次产检;超过 9 个月,每周 1 次产检。
2. 产假
(1)女员工生育产假为 98 天。属于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 15 天;属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员工生育须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否则不予休产假。产假不能分段使用,需一次性休完。
(2)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3)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生育保险政策执行,与岗位工作相关的各类津贴暂停发放。
3.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后,在其婴儿 1 周岁内,每天享有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累计使用,也可分中午、下午两次使用,但员工应与学校约定好一种时间分配方式,除特殊情况外,一律按约定执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在学校挤奶的时间计入哺乳时间内。
4.陪产假:男员工持医院证明,在子女出生一个月内可享受 3 天带薪陪产假。
(五)丧假
1.员工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丧亡,可申请带薪假 3 天。
2.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丧亡,可申请带薪假 1 天。
(六)病假
1.员工转正后,每年可申请全薪病假 12 天。第一年的全薪病假按员工实际在职天数计算,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如员工提出辞职的,离职当月不计入计算范围。
2.当年度内,员工病假或医疗期超过 12 天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固定工资)*发放比例。发放比例见下表。
连续工龄 本人工资发放比例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
不满 2 年 60%
2-4 年 70%
4-6 年 80%
6-8 年 90%
8 年以上 100%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在 6 个月或以上的
不满 1 年 40%
1-3 年 50%
3 年以上 60%
3. 1 天(含)以上的病假须附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建休单,否则以事假处理。
4.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学校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3)如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无法重新恢复正常工作的,视情况学校可解除劳动合同。
(七)事假
1.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者可申请事假,事假无薪。
2.学校不鼓励员工申请无薪事假。
五、请假流程
(一)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负责人事前批准,员工在《请假单》经批准当天,持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建休单)到人事科备案。
(二)请假 1 天以内的(含 1 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3 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校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所有3天以上假期由校长审批。
六、请假的一般规定
(一)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者影响学校、部门重要工作的,学校有权要求员工调整休假安排。但以下假期应予以及时批准:婚假、病假、近亲属丧假、产假。
(二)员工请假如发现有虚假情节者,除其请假期间以旷工论处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员工一年里,除视作出勤的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以外,事假、病假等其余假期累计达到或超过 30 天的,学校将考虑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七、考勤及假期管理权限
(一)人事科负责考勤机的管理和使用。
(二)人事科每月月底对当月员工休假情况进行考勤统计,并负责员工出勤情况的统计、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