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内容,确定交接双方的责任义务,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体教职员工。
具体指当发生员工调动(含部门内部调动与外部调动)、离职(含辞退、辞职、合同到期)、升职、降职、长期休假(含产假、长期病假)等情况,员工离开原工作岗位时,需要办理该岗位工作交接手续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
二、工作交接的内容
包括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资产、档案、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移交。
1、资产交接:
(1)本条所指资产是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其保管或配备给其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和其它用品。包括电脑、移动硬盘、桌椅、电话机、移动电话、交通工具、宿舍及用品、文件柜、工具书、订书机、计算器、钥匙(门卡)、各类工具、工作证件等耐用办公用品。
(2)资产交接应对照学校资产登记台账进行。
(3)移交人员必须保证移交的资产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接收人员负有检查验收的责任。
(4)移交人员应将所需交接的物品列出清单,并分别载明物品名称、应交数量、实交数量等,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在清单上签字。
(5)清单格式参见附件一。
2、档案交接:
本条所指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行政档案、业务档案。
(1)人事档案包括人员名单、人员工资册、员工绩效考核记录、员工评价表等等;行政档案包括证照、印鉴、各类文件、规章制度等;业务档案包括各类合同协议等等。
(2)档案交接应以案卷形式分类整理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在清单上签字。
3、工作交接
(1) 工作交接指对本岗位工作相关的事宜作详细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标准及相关要求,本岗位负责的在办事宜、待办事宜及相关的资料。
(2)移交人员在移交工作时应对各项工作分类分项做出书面说明,最终形成工作交接记录,交接记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签字确认。
4、监交
(1)工作交接应设监交人员,监交人员由移交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2)工作交接时需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到场,按照工作交接的相关要求,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经复核无误后三方签名认可。
5、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除执行以上规定外,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办理。
三、罚则
1、因学校资产损坏、丢失,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的,交接前损坏、丢失的由移交人员负责赔偿,交接后损坏、丢失的由接收人员负责赔偿。
2、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相关手续。